会计师事务所代办 代办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条件
发布时间:2023-12-18 09:16 点击:3次
一、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注册流程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5、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合伙企业提供资料:书面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身份证明;职业状况承诺书;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从业人员名单;出资权属证明;合伙协议书;企业住所证明;行业前置审批手续;其他。 三、会计事务所欧通合伙企业成立要求如下: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1)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2)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3)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4)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为鼓励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我国政府先后发布实施了《关于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等若干政策,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尤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发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将进一步推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多元化、国际化、品牌化的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体系正日益完善,执业准则国际趋同,国家对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扶持力度明显加大,以及国内外经济合作加深产生的对会计、审计、咨询等业务需求的快速增长,使得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迎来转型发展与跨越的关键时期。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合伙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但在具体做法上已出现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