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所需的条件:①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③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④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⑤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⑥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