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申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含条件流程

发布时间:2021-01-27 17:33  点击:2次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整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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