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泰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咨询服务性质公司,提供企业咨询服务,企业财务管理,企业战略投资,投融资咨询服务,公司拥有多名业务人士,从业十年以上,为深圳中大型企业服务超过上千家,主营深圳前海自贸区公司注册、海南自贸区公司注册代办、宁波梅山自贸区公司注册代办、珠海横琴自贸区公司注册代办、深圳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网络科技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富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公司出售一站式代办,政府补贴申请代办、三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外资公司,美元人民币验资、商业保理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壳资源并购代办、粤港两地车牌办理,医疗器械许可证代办等业务。
在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正式实行,确立有限合伙制度,为有限合伙股权投资机构的发展奠定了法理基础,以风险投资为主营范围的有限合伙企业蓬勃发展,相关的税收制度也在顺势而出。针对有限合伙现的自然人合伙人和组织合伙人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159号文确定了合伙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的原则。
不过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现实中许多有限合伙股权投资机构的GP通常为有限公司,而非自然人,投资所得的股息、分红列入公司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
适用标准出现偏差的原因到底是什么,为何同是合伙企业自然人,在各个地区适用的处理方法不同呢?如前所述,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合伙企业自然人的收入主要分为生产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根据91号文的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针对股息、红利所得,84号文特殊列举出来,不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