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网站有提供以下文化产品服务:
1.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等服务。
2.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服务。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服务。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申请注册资金要达到100万。
(六)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七)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网站必须申请ICP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是指网站所有者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或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收费活动的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非经营性网站只需办理ICP备案。常规来说,通过网络进行收费的网站,都必须办理经营性ICP。 对于网站来说,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也是给付费用户相关的保障体系。根据多年的市场调查情况表明:办理了经营性ICP的网站运营和收费情况普遍高于没有办理经营性ICP的网站。
二、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公司。
2、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受理机构:
国家工信部和各省工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