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注意事项: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非央企单位由地方广电局签发。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3、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4、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需向成立所在地另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设立非独立法人机构的,无须再另行申请。
5、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其他注意事项:
1、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2、 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