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管理,保证核查工作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等,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以下内容是对该指南的常见问题解答:
一、《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
二、《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基于科学知识、经验以及风险管理原则,建立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委托生产(如有)、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等环节,以确保其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有效运行,保证设计开发、生产等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
(2)注册核查要求:应当结合注册申报资料组织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重点关注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产品真实性核查应当全面、客观。
(3)自检核查要求:对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结合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逐项进行核实。
(4)委托活动检查、延伸检查要求:对存在设计开发、产品生产等活动委托其他企业的申请人,核查范围应当涵盖受托研发、受托生产活动。必要时,应当对为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开展延伸检查。
三、《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重点核查内容都有哪些?
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原则、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文件管理、设计开发、采购、质量控制、委托生产、产品真实性。
1. 质量管理体系原则
▎申请人应当结合产品特点,建立涵盖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和放行审核等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且应当包括委托生产(如有)、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等;
▎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申请人开展自检的,自检工作应当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要求。
2.机构与人员
▎应当配备适当数量并具有相应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人员应当具有与申报注册产品相适应的知识和工作技能。
▎管理者代表、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产品放行审核人等关键人员应当熟悉申报注册产品的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
▎提交自检报告的,质量检验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应当经申请人依规定授权。
审核要素: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资质、培训
3.厂房、设施和设备
▎申请注册的检验用产品(简称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应当满足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当满足产品质量和生产规模要求。
▎应当配备满足产品检验方法要求的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开展特殊检验的实验室,环境设施条件应当符合特定的要求。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
4.文件管理
▎体系文件
▎研发原始记录
▎设计开发原始资料应当纳入文件管理。除直接输出的试验数据外,还应当保留设计开发过程中的辅助记录,如主要物料领用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称量记录、配制记录等。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保留临床试验过程有关的试验器械(试剂)出库记录、 储运记录、回收处置记录等。
▎验证资料
▎临床试验文件管理
审核要素:建立质量体系、并且记录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5.设计开发
▎设计开发文档
应当源于设计开发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转换、变更的相关文件,包含设计开发过程中建立的记录,应当确保历次设计开发结束后输出过程及其相关活动可追溯。
▎设计开发输入
一般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内外指南文件、标准品或者参考物质信息(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适用)、用户需求、产品适用范围、前代或者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产品风险等。
▎设计开发输出
应当满足输入要求,以及符合用户需求和产品设计需求。
▎验证确认
申请人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需要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的工作范围和程度,并确保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设计转换
申请人应当保留产品设计转换活动的所有记录,以表明设计和开发输出成为末尾产品规范前已得到充分验证且适用于常规生产,并确保生产工艺在使用确定的原材料和设备条件下,持续稳定生产出符合预期用途和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包装、有效期、重复使用
申请人应当对产品包装、有效期或者重复使用次数等开展研究并留存相关记录。
▎验证记录
应当保存设计和开发验证活动的详细原始数据记录资料,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验证记录(如测试数据、样品处理记录等)、 辅助记录等。
▎临床确认管理
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履行相应职责,并保存相关文件和记录。
▎临床试验产品要求
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当确保产品设计已定型且完成产品检验,其安全性、功能性适于开展临床试验。应当保留相关评估和确认过程的记录。
▎临床试验产品管理
应保存临床试验产品的分发、储运、回收/退回等记录。
▎设计开发变更
应当经过风险评估、验证或者确认,确保变更得到控制。
▎委托研发管理
申请人应当有相关活动的质量管理措施。
▎受托方能力评估
应当对受托研发机构的研发能力与持续技术支持能力提出相应要求并进行评估。
▎委托研发协议
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研发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申请人应当对委托研发的过程和结果负责,应当有措施确保委托研发过程数据的可靠性。受托研发机构应当遵守协议要求,保证研发过程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委托研发技术文档
应当确保受托研发机构按照协议要求移交设计开发输出文档并满足设计开发输入要求。
6.采购
▎采购制度
▎原材料来源
注册检验产品及临床试验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包括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材、软件等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如供货协议、订 单、发票、入库单、送货单、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
▎主要物料采购
主要原材料购入时间或者供货时间应当与产品生产时间相对应,购入量应当满足产品生产需求,且应当有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
▎采购记录
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记录应当符合产品设计需求和采购协议的规定,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7.生产
▎研制生产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的生产活动。
▎生产工艺文件
申请人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并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对动物源医疗器械,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工艺以及降低动物源性材料免疫原性的方法和/或工艺应当经确认。
▎生产及记录要求
应当按照生产工艺规程组织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并如实填写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8.质量控制
▎基本要求
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并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等。
▎自检
▎检验设备
申请人应当建立和保存检验设备及环境设施的档案、操作规程、计量/校准证明、使用和维修记录。
▎检验规程
▎检验记录
应当保存注册检验、临床试验等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和记录,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等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以及检验方法确认或者验证记录等。存在部分项目委托检验的,应当有相关项目检验报告及委托检验协议等。
▎放行程序
▎留样
留样产品去向应当可追溯。
9.委托生产
▎总体要求
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存在委托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明确负责指导、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部门和人员。原则上应当指定管理者代表负责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
▎人员
申请人应当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人员应当熟悉产品的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能够对申请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放行审核人等关键人员应当熟悉受托生产产品的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
▎委托协议
申请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至少应当包括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文件的转移、物料采购控制、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成品检验、产品放行控制、文件与记录控制、变更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等,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责任
▎现场审核
▎设计转换
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共同策划并完成设计转换活动,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原材料要求及说明书和标签等产品技术文件能有效转移到受托生产企业。
▎技术文件转化和工艺验证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将申请人的产品技术文件转化为本企业的技术文件,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的关键技术参数、操作方法与申请人移交的保持一致。应当进行试生产及工艺验证工作,试生产应当包括全部转移的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过程。
▎技术转化风险控制
申请人应当结合原生产工艺文件,对受托生产企业执行的生产工艺文件进行比对评估,确保因生产条件等质量管理体系变化带来的风险已得到充分识别和控制。申请人应当参与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的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验证与确认工作,并对相关的过程文件及报告进行审核。
▎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
申请人在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的,应当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设备。申请人应当确保完成工艺验证或者确认等相关工作。
▎物料采购
申请人应当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物料的采购方式、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并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实施采购。必要时,申请人与受托生产企业一起对物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审核、签订质量协议、定期复评。
▎生产过程管理
申请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外协加工过程(如:辐照灭菌、环氧乙烷灭菌、阳极氧化、喷涂工艺等)、物料流转、批号和标识管理、生产记录追溯性等生产过程明确监控方式和标准,规定授权监控的人员,并保留监控记录。
▎文件管理
申请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共同持有的文件至少应当包括:委托协议,受托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技术要求、原材料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规程、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以及产品放行程序等。
▎产品放行
申请人应当建立产品放行审核和批准程序,并确保双方按照各自的职责放行注册检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和上市产品。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放行审核程序,应当保证受托生产产品符合申请人的验收标准并保留放行记录。与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可追溯。
▎定期审核
▎沟通机制
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任何设计变更、采购变更等均应当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执行。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发生的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申请人应当有措施确保受托生产企业能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开展联合评估。
▎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设计开发、生产、储运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并落实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
10.产品真实性
▎注册检验产品
▎临床试验产品
▎研制生产追溯要求
生产的产品批次及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规格型号/包装规格、每批数量、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批号及数量、留样产品批号及数量、现存产品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及数量、主要原材料批号及数量等应当可追溯。
▎采购记录
应当保留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采购记录,至少包括:原材料品名、型号规格、批号、材质(牌号)、供应商(生产商)、质量标准及进货验收、采购凭证、出入库记录及台账等。采购记录的相关信息应当与生产记录、注册检验报告相应内容相一致。
▎生产和检验记录
▎留样
如需留样,应当留存留样产品,并保留产品台账、留样观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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