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私募基金公司所需的材料和条件如下:
所需材料: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包括经营范围、股东或合伙人信息等)。
注册资本或实缴资本证明文件。
主要股东或合伙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或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
风险控制、内部稽核监控制度等相关制度性文件。
法律意见书。
所需条件: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需达到法定标准,具体数额根据基金型或管理型基金公司的类型有所不同。
投资者的投资额需满足限额要求。
**管理人员需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需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公司应设置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公司需有健全的内部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和条件可能因地区、具体政策等因素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并咨询专业的法律或金融顾问,以确保申请过程顺利并符合相关要求。

就私募基金而言,根据该条款,关于基金架构中是否需要设置托管,无法直接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定,而应从“法律、行政法规”中确定是否允许例外情形。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并未对基金托管原则与例外的问题提供明确指示,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则延续了现有监管体系下的规定: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托管;
(2)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聘请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解决机制。
如果严格按《资管新规》条文进行理解,目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私募基金可以不进行托管,也就意味着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之前,私募基金可能必须托管而不可通过合同另外约定。但实际上,笔者认为此种理解可能不一定是监管部门的本意,实操层面可能也不一定能得到完全执行。事实上,就该问题我们曾向基金业协会沟通确认,协会表示私募基金仍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不进行托管。
笔者认为,就私募基金而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应该不大可能根据《资管新规》而调整上述关于托管要求的条款。当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会以何种条款面世,我们将拭目以待。
一、私募基金扩募情形
(一)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
根据《备案须知》十一条规定:“【封闭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私募基金公司牌照注册私募基金
发布时间:2024-04-03 07:48 点击: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