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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迁址私 募基金非公募基金

发布时间:2024-04-09 07:48  点击:4次



二、管理费的计算
管理人的收入来源通常包括两个,即管理费和基金收益提成收入。后者指基金在收益分配中没有按照出资比例,而是按照一定比例(比如LP:GP=80%:20%)划分给管理人的收入,也称为carry收入。
管理费的收取主要会考虑以下一些因素:管理规模、管理人的以往业绩、给予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等。
管理费的基本计算方式为:
管理费=计算基数× 管理费率×管理时间
如任何一年适用管理费计算基数、费率不同,应分段、分别计算。合伙企业每年应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为全体有限合伙人每年应承担管理费之和。
1:管理费支付标准和收取方式
管理费的计算基数是管理费计算中的核心,通常以基金规模,即基金的认缴额计算。多数情况下,GP不承担管理费,即GP的认缴额不计入计算基数。
以下为管理费的几种计算方式。
(1)、不同的计算基数
以总认缴额作为计算基数。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每年按照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2%支付管理费。
以LP认缴额作为计算基数。
理费按日历年度预先、平均支付,由合伙企业以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向管理人支付。
(2)、按照存续期计算总时间
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5年,年管理费率为1%。
(3)、按照不同管理费率分段计费
自初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届满之日,年度管理费为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和的2%;
投资期届满后,年度管理费为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和的1%。
(4)、一次性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为有限合伙人本次实缴出资总额*管理费率,本基金的总管理费率为8%,一次性收取。
(5)、计费期间不足一年情况下的管理费计算方式
按照实际天数
相应计费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照该等期间的天数占365 天(每年)比例计算相应计费期间的管理费。
按照日历年度计算
初个收费期间以初次交割日为起算日并按初次交割日所在日历年度所余实际天数计收;但投资期结束后的初个收费期间以投资期结束日后首日为起算日、投资期结束日所在日历年度所余实际天数为初个收费期间;末一期管理费收费期间的起算日为该日历年度的首日、截止日为合伙企业终止日。
按照收费区间计算(12个月为一个收费区间)
管理费每12个月预付一次,每12个月为一个收费期间,第1个收费期间为有限合伙支付首期管理费之当日起12个月,以后收费期间依次类推。
(6)、管理费计算基数按照认缴总额减去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计算
对于存续期间频繁有项目退出的天使基金或VC基金来说,项目退出意味着实际管理资金减少,因此该计算方式对此类基金较为合理。
合伙企业每年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以认缴出资总额扣除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为计算基础,每年按2%的年度管理费提取。
年度管理费=(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2%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 - 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 2 %×(实际天数/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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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实质法要求

开曼群岛的《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Economic Substance) Act)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经多次修改(下称“《开曼经济实质法》”),2021年6月30日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TIA发布了3.1版本的《开曼属地流动性活动经济实质指引》(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Guidance,下称“《经济实质法指引》”,与开曼经济实质法合称“开曼经济实质法规”)。

(一)常见私募基金在开曼经济实质法规项下义务

《开曼经济实质法》要求“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y)均须按照开曼经济实质法规的规定呈交经济实质通知(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下称“ESN”),而所有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y)的“相关实体”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4]并作出经济实质申报;其中相关业务指银行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总部业务、控股公司业务、业务、知识产权业务、或航运业,但明确不包括投资基金业务;相关实体包括根据开曼《公》注册的公司(但不含开曼当地公司)、根据《有限责任公》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有限合伙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在开曼以外成立并依据开曼《公》注册的公司,但明确不包括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或非开曼税务居民实体。因此,私募基金中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不属于上述相关实体的范畴,不适用《开曼经济实质法》,而SPC形式的私募基金作为相关实体,则应履行ESN义务。但于2021年6月30日颁布的《经济实质法指引》,将ELP也纳入了相关实体的范畴,则意味着ELP形式的私募基金也需要履行ESN义务。

(二)ESN义务

《经济实质指引》明确了相关实体需要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TIA提交ENS以履行通知义务,ESN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其是否正在从事相关业务;
(2)如其正在从事相关业务,其是否为相关实体;
(3)如果是从事相关业务的实体并且是开曼境外的税务居民,需提供相关信息;
(4)如果是从事相关业务的相关实体,提供财务年度的终止日及负责向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提供信息的人士的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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