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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企业迁址

发布时间:2024-04-09 07:48  点击:5次



了解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应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及私募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这有助于投资者在发现违规行为时,能够迅速判断并采取合适的行动。
收集并保存证据:一旦发现私募基金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投资者应立即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如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告、邮件等。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维权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与私募基金公司沟通:在收集到足够证据后,投资者可以尝试与私募基金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其解释并纠正违规行为。如果沟通无果,投资者可以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
向监管机构投诉: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投诉私募基金公司的违规行为。在投诉时,应提供详细的证据和情况说明,以便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可能包括向提起诉讼,要求私募基金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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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提高了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要求

《2020版清单》规定,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仅在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才需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而根据《2022版清单》,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无论新设同类型还是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需进行上述说明,并且中基协进一步要求申请机构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中基协亦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笔者认为,此处的修订意味着中基协将进一步提高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门槛,过往仅需要从商业合理性(目的、业务方向)等方面进行论证,而《2022版清单》则新增关注集团内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近些年,中基协在多起私募基金风险处置案例中发现了“集团化运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群体的违法违规线索,体现为同一集团内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更有甚者通过集团内设置在全国各地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中基协本次提高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并重点关注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合规风控安排,也是有意对“集团化运作”的基金管理人进行严格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原清单要求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第1大股东在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但《2022版清单》中,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第1大股东(仅为第1大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新设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上述说明。笔者认为,此项删减只是基于“整合碎片化承诺函材料”之目的,其监管目的已经在其他条款中予以落实,所以并不代表中基协对“集团化运作”监管事项上放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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