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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理-社会服务机构-注册地址变更

发布时间:2024-08-30 15:43  点击:4次

专业代理:基金会注册登记、转让、年检、记账、代理:法人、字号、地址、业务范围变更,理事会换届。

      解决账目、年检及稽查存在的疑难问题等服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北京春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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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老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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