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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注册分公司代办中介

发布时间:2024-11-10 13:55  点击:1次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区、县级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4)房屋权属证(房产证)地址与现实际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第三方证明文件(第三方是指村委会、社区、当地政府),确认房屋权属证(房产证)地址与现实际地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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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高玉霞(女士)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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