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五十四条,出资加速到期,这也是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作为两点介绍的新制度了。但规定的有点简单...到期债务的种类是否有限定,在诉讼中债权人是否可以与到期债权在同一个诉讼中一并主张,还是需要两个诉讼或者到期债权进入执行阶段?如果有多个尚未实缴的股东,可否选择主张,还是需要一并主张?主张是否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还是可以自行通知?债权人未必有能力送达股东,通知送达到公司是否也可?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五十四条,出资加速到期,这也是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作为两点介绍的新制度了。但规定的有点简单...到期债务的种类是否有限定,在诉讼中债权人是否可以与到期债权在同一个诉讼中一并主张,还是需要两个诉讼或者到期债权进入执行阶段?如果有多个尚未实缴的股东,可否选择主张,还是需要一并主张?主张是否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还是可以自行通知?债权人未必有能力送达股东,通知送达到公司是否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