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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合伙型私募基金 LP 角色风险

发布时间:2025-10-09 09:34  点击:1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合伙型私募基金 LP 角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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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型私募基金中,自然人 LP 可以担任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吗?答案是存在诸多风险。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表明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LP 原则上不参与经营管理。LP 若执行合伙事务,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如果合伙协议明确禁止 LP 执行事务,LP 作为委派代表的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执行事务,导致委派行为无效。另外,实操中,部分地区可能明确不允许 LP 作为委派代表。因此 LP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存在法律与实务风险,可能突破有限责任保护。建议通过调整合伙人结构(如转为 GP)或协议约定实现管理参与,同时做好风险隔离。


对于参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各方来说,明确这一风险至关重要。例如,某些自然人 LP 出于对项目的积极参与意愿,想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但在了解相关风险后,选择通过合理途径如调整合伙人结构或协议约定来实现参与管理的目的,有效避免了潜在风险,保障了自身权益和合伙企业的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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