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八、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