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许经营合同产生的纠纷里,有哪些主要的法律方面的问题?
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判断
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特许经营的基本性质在于: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二、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
特许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拥有注册商标":一种是作为注册人注册取得或者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经许可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以及再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三、商业特许经营企业信息披露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处罚措施如下:
特许人违反《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许人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商业特许经营冷静期单方解除权的适用
商业特许经营冷静期是指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的一个特定期限,在此期限内,被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防止其因信息不对称或冲动投资而遭受损失。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一条款被称为“冷静期”条款,赋予了被特许人在特定期限内的任意解约权。
五、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效力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六、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法律后果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溯及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财产责任: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如果一方有过错,还需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返还加盟费:如果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特许经营企业需要返还加盟费。特许经营企业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特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条例,否则可能面临承担返还加盟费等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特许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特许人未获得批准、经营资源超过期限等)、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