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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江西融资担保转让 流程是什么 费用多少变更条件和流程

发布时间:2025-03-27 04:58  点击:1次

1、机构名称: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亿

3、注册地址:中国

4、业务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

5、有无异常:无

6、是否经营:是

7、是否白名单:是

8、有无诉讼:无

9、转让情况:法人股百分百持股,法人股变更+法人变更

10、转让价格:400万+居间费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局,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经营类机构:

现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同时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9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

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牌照管理

各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全面排查,对实质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严格实行牌照管理。

(一)依据《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当纳入融资担保监管。

1.对本规定印发后继续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于2020年6月前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以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为准,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严格执行《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管要求。本规定印发前发生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监督管理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核实相关情况,积极稳妥推进牌照申领工作。对有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应不晚于2020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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