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名称: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亿
3、注册地址:中国
4、业务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
5、有无异常:无
6、是否经营:是
7、是否白名单:是
8、有无诉讼:无
9、转让情况:法人股百分百持股,法人股变更+法人变更
10、转让价格:400万+居间费
第三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银行和担保公司可分别受理客户申请或互相推荐客户。客户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第二十四条 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信贷条件和担保条件,各自对拟合作的客户进行独立的调查和评审,任何一方不得进行干预。
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当运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和查询客户信息,防范业务风险。
银行不得降低对客户还款能力的评审标准,不得放松贷前、贷中、贷后环节的各项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担保公司评审通过后,应当及时向银行出具明确担保决策意见的书面文件,供银行审批使用。
第二十六条 银行在审批银担合作业务中,应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审批通过后,银行应当及时与客户签署借款(授信)合同、与担保公司签署保证合同。
第二十七条 银担合作双方可以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内容制定专门的保证合同文本。采用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格式文本的,如格式文本内容与合作协议不一致,应当以特别约定的方式在格式文本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客户提供的反担保手续,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银行在接到担保公司放款通知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支付手续。
银行应当根据担保公司要求向担保公司提供放款凭证复印件和信贷资金支付明细表。
第三十条 授信业务持续期间,银担合作双方应当按照要求对客户实施贷(保)后管理,及时共享客户运营情况及风险预警信息,共同开展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第三十一条 授信业务到期前,银担合作双方应当分别按照各自规定督促客户准备归还银行资金。
客户正常归还银行资金的,银行应当及时向担保公司出具证明担保责任解除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二条 客户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资金的,银行应当立即通知担保公司。银担合作双方均应在代偿宽限期内进行催收、督促客户履约。
银行应当在代偿宽限期内书面通知担保公司代偿。
代偿宽限期内客户归还银行资金的,银行应当向担保公司出具证明担保责任解除的书面文件;未能归还银行资金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代偿。
担保公司代偿后,银行应当向担保公司出具证明代偿及担保责任解除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