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名称: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亿
3、注册地址:中国
4、业务范围:担保、票据承兑担保
5、有无异常:无
6、是否经营:是
7、是否白名单:是
8、有无诉讼:无
9、转让情况:法人股百分百持股,法人股变更+法人变更
10、转让价格:400万+居间费
第三十三条 担保公司未能在代偿宽限期内代偿的,银行可根据合作协议和保证合同约定,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强制担保公司代偿。
第三十四条 担保公司代偿后,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其对客户的债权追索。
银担合作双方约定风险分担的,任何一方追索债权获得的资金,应当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客户出现违约事项达到银行可以宣布授信业务提前到期的条件时,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发现客户经营异常的,应当及时通知银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政府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信用保证基金等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可参照本指引。
担保公司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公司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可参照本指引。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