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货物申报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实施机构 |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 结果名称 |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 结果样本 | 无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依据 | * |
| 申请(办理)条件 |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 ||
| 申请材料 |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原件电子版扫描件1份;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原件电子版扫描件1份;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原件电子版扫描件1份;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原件电子版扫描件1份。 另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25号),对于无纸申报的,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以下均为电子版扫描件1份): 1. 进口货物 (1)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2)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3)京津冀海关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2. 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 ||
| 办理流程 |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三)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接受申报。 | ||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
发布时间:2025-04-06 16:43 点击: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