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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海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前提要求

发布时间:2025-04-07 16:48  点击:1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
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
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
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
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实行许可制
度而办理的一项许可证

  一、 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要材料:

  企业办理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的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
培训证明等材料。

  4、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5、 办公场地证明;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上海道商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
卢小姐(先生)
电话:
02162530000
手机:
15021594806
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金沪路99弄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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