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其中逾期仍不备案,指的是受到了罚款、限期备案的行政处罚后,如果仍然继续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且不备案的,加大罚款的金额。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提到,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明确指出,备案的性质不是事前审批而是事后监督,是否备案不是特许人能否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前置性条件。但如特许人不按照要求办理备案,特许人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
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备案对象:工商登记注册住所所在地(以下称「住所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广东省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基本要求
1)特许人应当拥有一家「成立满一年以上」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并且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2)特许人需拥有「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3)特许人拥有至少2家以上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成立时间)。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彩色电子版,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变更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由国家商标局出具的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相符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若注册商标、专利的持有人非特许人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如是受让取得,应提交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
3)两店一年证明文件。直营店可以是以下几种方式:
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
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特许人持有子公司50%以上股权;提供营业执照、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章程)。
以特许人控股股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和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属同一品牌、同一体系的,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提供个体户营业执照。
4)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加盟商)订立的份特许经营合同。(可备案前操作)
5)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合同中特许人信息应与特许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致,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明确列出特许人的经营范围、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
6)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操作手册应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特许人承诺书;由特许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9)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
10)备案授权委托书。特许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资格证本地注册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5-04-11 16:43 点击: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