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5年10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卫生许可证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如需延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流程
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批层级:区级、县级
办理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经营场所的具体位置(如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包括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海同城办理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5-04-13 16:43 点击: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