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填报指南

投资主体在填报项目备案表时,如果拟开展的项目不涉及有关内容的,可以在“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不再填报。
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附件的,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原件扫描件;通过纸质材料申报的,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实际情况特殊,难以提供有关附件的,投资主体应提供替代性材料,或者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
除“附件清单”明确要求的附件之外,投资主体自主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作为项目备案表附件一并提交。
比如:A在甲国新建玩具制造厂项目、A并购甲国B企业50%股权项目。
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如被列入,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
比如:某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境内公司制企业A。
A的股东包括A1(控股股东)及B1。
A1是境内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是自然人A2;B1是境内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是自然人B2。
按照“逐层穿透”的原则,申报单位应填报A、A1、A2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和近两年信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