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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6-19 14:34  点击:1次

为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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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个人所拥有的权属清晰、无抵押、无质押和产权纠纷的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交易行为。


知识产权交易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质押融资、证券化、产业专利池等方式,将其知识产权相关权利转让或授权给他人,以及为他人提供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

二、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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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定价。交易双方就知识产权价值及其成交价格基于市场判断、技术发展等进行协商并形成共识,Zui终形成协议交易价格。


(二)评估定价。转让方委托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评估值作为出价的基础或依据,也可以作为在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挂牌的价格或拍卖起拍价的基础或依据;交易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就拟采用的评估方法等进行协商,并对该批知识产权的价值形成共识,则可以评估价值作为成交价格。


(三)挂牌竞价。使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连续竞争报价,按照“时间优先”或“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竞价系统选择Zui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为受让方的竞价交易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组织转让方和多家意向受让方(不少于两家)对交易标的Zui终受让条件进行谈判,确定Zui终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五)大数据系统估价。基于知识产权大数据的价值评估模型,导入知识产权大数据及人才、研发、产业、金融等关联数据,根据不同的运用场景通过大数据算法自动生成可供参考的知识产权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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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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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交易。交易双方自行或委托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就成交价格、数量等交易要素进行协商,按照“时间优先”或“价格优先”原则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竞价交易。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征集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开竞价,产生Zui终价格及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三)挂牌转让。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知识产权项目信息通过知识产权交易网站、公共服务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选择单向竞价、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定向交易。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知识产权项目信息在特定范围内进行信息发布和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经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选择竞价方式或竞争性谈判确定受让方。

四、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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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定价公示。省内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至少在本单位公示知识产权名称和拟交易的价格,鼓励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面向公众进行公示,并进行交易鉴证。


(二)鼓励公开交易。鼓励省内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交易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或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通过竞价机制形成市场化交易价格,相关知识产权交易凭证可作为知识产权成交价格依据。


(三)加强资产管理。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遵循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律,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程序,对在知识产权交易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规范交易程序。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其他前置程序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相关前置程序。


(五)完善交易手续。交易完成后,要做好交易凭证、转让手续、许可合同备案、质押登记等权证变更手续,确保交易结果合法有效。


(六)建立容错机制。交易主体相关负责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交易定价相关决策和实施程序;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可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免除因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


上海湘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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