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员工跟投平台调整的合规边界与备案流程
员工跟投平台作为绑定员工与基金利益的重要载体,其调整(如新增跟投员工、变更跟投比例、解散跟投平台)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隐含的重大事项变更,需严格遵循 “不构成私募基金、不损害投资者利益” 的合规边界。部分管理人因跟投平台调整不符合《办法》第四十一条 “员工跟投平台不予备案” 的要求,或未履行备案手续,导致被协会关注。
首先需明确跟投平台调整的 “合规边界”:根据《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八项,以员工激励为目的的员工跟投平台不属于私募基金,调整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是跟投主体管理人员工,不得包含外部投资者;二是跟投资金需为员工合法自有资金,不得通过汇集他人资金、借贷资金跟投;三是跟投平台不得单独募集资金或开展投资业务,仅能跟随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进行跟投;四是跟投比例需符合内部规定,不得通过跟投优先获取收益分配(如跟投员工不得享有比外部投资者更优惠的分配条件)。禁止情形包括:新增外部投资者进入跟投平台、以跟投名义变相募集资金、跟投平台独立开展投资。
常见调整场景及合规操作:
备案材料需突出 “合规性与非私募属性”:向协会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一是《员工跟投平台调整备案表》;二是内部决策文件(股东会或跟投平台成员会议决议);三是跟投主体资质证明(新增员工的劳动合同、自有资金承诺函);四是投资者告知记录(如告知函回执、说明会签到表);五是跟投平台调整后的法律文件(如份额转让协议、注销证明)。若调整涉及跟投份额转让,需额外提供转让双方的签字协议、基金净值计算依据,证明转让价格公允。
协会核查重点包括:一是跟投平台是否符合 “非私募” 属性,是否存在外部投资者、变相募集资金等情形;二是调整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履行内部决策及投资者告知义务;三是是否损害外部投资者利益,如跟投比例变更是否导致外部投资者收益受损。若发现跟投平台构成变相私募基金,将按《办法》第四十一条不予备案,并要求整改。
后续管理需做好两点:一是建立跟投平台台账,定期更新跟投员工信息、跟投金额、份额变动情况,确保信息可追溯;二是每年对跟投平台的合规性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向协会及外部投资者披露,证明跟投平台始终符合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