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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 “多部门认定异常”!私募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助您突破监管重围

发布时间:2025-10-12 09:33  点击: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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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 “多部门认定异常”!私募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助您突破监管重围

当私募基金管理人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 “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列为 “经营异常机构” 并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时,便踏入了第六类经营异常的 “高压区”。根据文件规定,此类情形可能直接导致注销,而化解危机的关键在于提交附 “整改无异议函” 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 我们的服务,将为您打通跨部门协调的关键环节。


第六类异常的特殊性在于 “监管联动性”,风险等级远超普通情形。若相关部门认定管理人 “不能持续符合登记条件”,协会将直接注销其登记,无整改缓冲期;若仅被认定为 “经营异常”,则需同时满足两大要求:一是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二是附上原认定部门出具的 “整改无异议函”。这意味着,化解危机不仅要通过协会审核,更需先获得原认定部门的认可,任何一方的不满都可能导致前功尽弃。


我们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服务,构建 “跨部门协同 + 合规论证” 双驱动解决方案。步,对接原认定部门:深入研究异常认定依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建议书),明确整改要求;协助管理人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如履行处罚决定、完善内控制度、补偿投资者损失等;指导准备整改材料(如整改报告、凭证单据、制度文件),陪同与原认定部门沟通,确保其认可整改成果并出具 “无异议函”—— 函件需明确 “异常事项已整改、同意恢复正常经营” 等核心内容,这是协会受理材料的前提。第二步,系统对接协会要求: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异常事项的整改过程、原认定部门的认可情况、现有合规状态(如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同步附上 “整改无异议函” 作为核心佐证,形成 “部门认可 + 协会适配” 的闭环论证,消除协会对 “整改不彻底” 的担忧。


某私募机构因 “违规募集” 被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经营异常,并建议协会采取自律措施。我们介入后,先协助其完成投资者资金清退、违规所得上缴,整理整改凭证;再与监管部门多次沟通,明确 “无异议函” 需包含 “已完成清退、制度已完善” 的表述;后在法律意见书中,结合新制定的《募集行为合规手册》,论证其已建立 “募集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终,这份 “双认可” 的法律意见书成功通过审核,帮助企业避免了注销风险。


面对多部门监管的 “双重考验”,的协调能力与合规论证能力同样重要。选择我们的服务,您将获得:跨部门沟通策略、整改材料梳理、法律意见书适配 —— 让团队助您突破监管重围,重获合规经营资格。现在联系我们,即刻启动联动整改程序,莫让部门间的壁垒阻断企业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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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上海证券类基金管理人公司,1000%股权转让

企业名称:上海xxx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5年左右

3、登记时间:2015年左右

4、注册区域:上海

5、注册资金:实缴50%以上

6、机构类型:证券类

7、在管规模:2只 1000万左右

8、是否会员:否

9、是否有投顾资格:否

10、工商与协会信息一致:一致

11、公司是否有对外债务,与未完成合同:无

12、高管团队与普通员工是否仍在职且已经缴纳社保:正常

13、是否可配合代持/先发产品:是

14、高管及公司是否有受到金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


②深圳股权类基金管理人公司,1000%股权转让

企业名称:深圳xxx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20年

3、登记时间:2021年

4、注册区域:深圳

5、注册资金:实缴1000万

6、机构类型:股权类

7、在管规模:1只 2000万左右

8、是否会员:否

9、是否有投顾资格:否

10、工商与协会信息一致:一致

11、公司是否有对外债务,与未完成合同:无

12、高管团队与普通员工是否仍在职且已经缴纳社保:正常

13、是否可配合代持/先发产品:是

14、高管及公司是否有受到金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


③北京证券类基金管理人公司,1000%股权转让

企业名称:xxx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9年 

3、登记时间:2021年 

4、注册区域:北京

5、注册资金:实缴500万 

6、机构类型:证券类 

7、在管规模:1只 2000万左右 

8、是否会员:否 

9、是否有投顾资格:否 

10、工商与协会信息一致:一致 

11、公司是否有对外债务,与未完成合同:无 

12、高管团队与普通员工是否仍在职且已经缴纳社保:正常 

13、是否可配合代持/先发产品:是 

14、高管及公司是否有受到金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


北京金财亿诺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孙经理(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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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105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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