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业务办理指南【经典世纪—李轩洁】
一 适用范围与许可权限
许可权限(属地监管、两级发证):
由设区市级(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审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加油站、专门仓储经营、中央企业省/市级公司、带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易制爆外)。
由区县级(各区应急管理局)审批: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危化品经营企业。
申请地一般遵循“企业住所地址所在区县申请”的属地原则
适用对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化品经营(含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对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未取得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化品。企业应在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后申证。
二 申请条件与现场核查要点
基本条件(企业整体应满足):
经营和(如有)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如GB50016、GB50160、GB50156、GB50074等)。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经专门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培训合格。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岗位操作规程(含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购销管理、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
带储存设施的附加要求:
新设专门仓储经营的储存设施应位于政府规划的危化品专用区域。
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
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专职安管人员具备化工/安全类中职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现场核查要点(北京执行口径举例):
加油加气站应符合GB50156;油库应符合GB50074;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应符合GB50016、GB50030、GB50177、GB27550等;涉及危化品储存的单位应符合GB15603、GB50493、DB11/755(北京市地方标准)及重大危险源相关规范
编制并备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化品的,还应符合GB50493(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剧毒化学品的附加要求:建立“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五双”管理制度。
办理流程与时限
区级承诺时限参考:各区在政务平台公布的承诺办结时限可能短于法定时限(如丰台区“审查与决定”环节承诺13个工作日),以受理机关实际承诺为准
步骤1 确认权限与方式:判断是否属于剧毒/易制爆等由市局审批情形;一般向企业住所所在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可通过首都之窗—政务服务选择事项在线办理或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步骤2 准备与提交材料:按“材料清单”备齐并上传/递交,确保真实、完整、有效。
步骤3 受理与补正: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或按要求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的,机关将一次告知需补正内容。
步骤4 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受理后组织资料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查及整改时间不计入)。
步骤5 决定与领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证书正本悬挂、副本折页,载明企业名称、住所(注册/经营/储存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许可范围、发证日期与有效期、证书编号、发证机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