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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1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发布时间:2026-02-14 14:20  点击: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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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环保部的部署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凡是申领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均需要开展自行监测。发证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须完成与数据管理系统的联网。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意思是,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见群文件)、国家排污许可证等文件的要求,定期对已厂所产生的废水、废气(有组织、无组织)、厂界噪声等开展监测。

企业可以按照要求依靠自主能力开展,或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方案编制等工作。按要求编制并提交,待审核通过后按方案要求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简称“全国平台”://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 )上填报监测结果。

企业使用自有设备开展检测,需严格执行《技术指南 总则》4.3,4.4,4.5,6等条款的要求。

青州一点信息咨询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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