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因医疗器械的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生产许可管理。以下是具体办理流程及相关要点:
申请条件: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申请材料:包括所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生产管理和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和职称一览表、生产场地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生产工艺流程图、证明售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以及经办人的授权文件等。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受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会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核与核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现场核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相结合,避免重复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发证: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90 个工作日至 30 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生生产地址变更、生产范围增加等许可事项变更,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登记事项变更,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