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的七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6-09-04 09:56  点击:1次
新税收征管法的七大变化

2026 年 8 月 31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这是该法自 2001 年全面修订后,时隔 25 年迎来的又一次全面大修。本次修订既强化税收监管,也注重保障纳税人权益,以下梳理七大核心变化。

一,取消行政复议清税前置。现行规定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必须先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才能申请行政复议。修订草案取消这一前置要求,纳税人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降低了维权门槛。需要注意的是,复议后如果继续起诉,仍需先清税或提供担保,这降低的是维权门槛,并非免除纳税义务。

二,滞纳金更名为税款迟纳金。因与《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的法律性质不同,修订草案将税收滞纳金更名为税款迟纳金,比例仍按日万分之五。新增不予加收、免予加收税款迟纳金的情形,制度设计更趋合理,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长期以来,地区间执法标准差异是财税领域一大痛点。此次修订明确制定全国统一的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核定征收的条件和程序,防止税收洼地和违规招商引资税收优惠,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秩序。

四,适应数字经济,强化平台涉税信息监管。修订草案新增平台经营者报送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检查等规定,要求电商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纳税相关信息。明确电子凭证、电子资料的法律效力,健全数字经济常态化监管法律制度。

五,完善关联交易监管条款。修订草案拟将关联交易适用范围从企业之间扩展至企业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并增加对应监管条款。这意味着个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也将纳入监管视野,高净值人群的涉税安排需要更加审慎。

六,行政强制范围扩大。修订草案将汇款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余额纳入行政强制范围,明确可以对欠税自然人财产实施行政强制,但需履行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定税务机关对个人实施行政强制不得进入个人住宅。将欠税纳税人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阻止出境范围。

七,主动纠正或配合查处可从轻减轻处罚。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鼓励企业主动自查自纠,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本次税收征管法修订一方面适应数字经济新形势,强化了税收监管手段;另一方面也在维权渠道、处罚裁量、迟纳金减免等方面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立法进程,提前做好内部财税管理的对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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