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和第192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所有出口巴基斯坦和智利的货,需要做产地证的,需在报关之前办理,因为报关需要填报原产地证号的,如报关没有填报产地证号,货物到达目的港,不再享受关税优惠。这个政策出来后问题来了,若原产地证需要在货物出口报关前办理好,那么就无法确认船期和船名航次,没有船期和船名航次就无法办理原产地证,出口企业应该怎样合理解决这个问题呢?——其实早在今年4月30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关于“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就已经正式上线运行,公告内容和智利的差不多,都要求产地证要在出口报关前办理,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出口国不同。但截至目前,出口巴基斯坦的中巴FTA原产地证在报关前后都是可以办理,报关时也不用提供原产地证号,货物到港后还是可以正常享受关税优惠的,所以对于目前的公告大家不用过于担心,方法总比困难多。
中巴FTA原产地证出货前还是出货后办理,
中巴FTA产地证出货前或者出货后都可以办理的,只要确定出货信息正常就可以办理的,但是有些海运的话,建议您开船后再办理比较好,不然以免船期延误导致开船日期不—致,这样FTA产地证又要重做。
或者可以在货物出口报关前先在原产地证制单系统先列单,不发送,等船期和船名航次确认了再发送即可,这样出口报关时既填写了原产地证证书编号,也确保船期和船名航次与提单保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