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受理部门及申请材料

发布时间:2026-01-26 08:47  点击:37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受理部门及申请材料

办理机构:

1、医疗机构所在各区县卫生局申请

2、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去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申请

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法规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于以下项目: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法规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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