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区域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需满足的要求与材料

发布时间:2026-01-21 12:46  点击:18次

上海区域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需满足的要求与材料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为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工作场所;

4、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清单: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法人代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简历(原件1份);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简历(原件1份),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如国家承认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学历证、培训证或工作证等)(复印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3、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网上下载,法人代表亲自办理可免)(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经营范围要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复印件1份)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包含(经营范围要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副本、复印件1份)

5、公司章程(须有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证明材料等,并加盖公司公章)(复印件1份) ;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还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公司章程(股东构成、持股比例情况并盖原公司公章,逐层上溯,直至zui终出资人)(复印件1份) ;如股东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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