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办事登记流程指南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一)备案对象
工商登记注册住所所在地(以下称“住所地”)在行政区域内,在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特许人要求
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三)受理、备案机关
受理机关为特许人住所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材料核对、实地查证、业务咨询等,有关工作不得委托。备案机关为省商务厅,负责备案审核、公告等。
(四)备案工作流程
1.企业网上注册。特许人应当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登录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进行网上注册。
2.填报电子版信息。特许人网上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按照系统提供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要求真实、完整填报信息,并提交上报。申报信息主要有:基本情况表、市场计划书、经营资源信息、加盟店信息和电子版材料五个部分。其中电子版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彩色电子版,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变更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
(2)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提供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相符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彩色电子版。
(3)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若注册商标、专利的持有人非特许人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附件1),授权书具体内容参见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版本;如是受让取得,应提交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
(4)两店一年证明文件。提供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