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条件与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体现出一个连锁加盟企业是否正规合法经营及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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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定,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需要特许人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那么“两店一年”具体是什么?“两店一年”又是如何认定的呢?将带你详细了解特许经营备案“两店一年”的要求!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一、“直营店”设立形式要求
1、特许人控股子公司:特许人控股51%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2、特许人的分公司:特许人开设的分支机构,受其隶属公司的直接控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持有特许人51%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所开办的个体户。
除了以上直营店类型,根据不同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店中店和关联公司的直营店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直营店:
店中店形式的直营店
特许人与卖场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该租赁关系一直在延续,租赁关系所对应的是特许人经营范围内的业务。特许人可以通过提交其与卖场签署的租赁合同、卖场经营证照以及合同实际履行满一年以上证明文件等资料来证明拥有实际控制权,从而将店中店认定为直营店。
关联公司的直营店
关联公司仅指特许人的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而关联公司的直营店只能是关联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在有的地区,特许人可以通过提交公司章程、经营资料等文件来证明其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关系,将关联公司的直营店认定为自身的直营店。
二、“一年”的时间要求
“一年”,是指特许人实际控制直营店经营特许经营业务满一年,一般从直营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起始时间开始计算。
但有以下情况的,会导致“一年”的时间重新计算:
(1)特许人通过转让获得直营店的,“一年”从完成转让之日起开始计算。
(2)部分地区直营店本来不具备符合要求的经营范围,之后通过变更增加营业范围项目的,“一年”从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项目变更完成之日起算。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可见,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从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防止被特许人在经营资源、信息等处于相对弱势的情况下盲目缔约,赋予了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的“冷静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