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

发布时间:2023-05-25 17:26  点击:8次

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第9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由GP担任,但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须知》再次强调管理人应进行合规化运营,管理人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如从事P2P、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此外,管理人职责不应进行再委托,甚至将这种转委托用作某种通道。针对管理人数量,明确提出管理人只能有一家。


米多创投(深圳)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女士(女士)
电话:
13922830614
手机:
13249894688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我们发布的其他新闻 更多
私募基金新闻
拨打电话 请卖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