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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许可证案例条件

发布时间:2025-06-23 15:44  点击:13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1)交易处理业务包括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2)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3)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即EDI经营许可证,是一种把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的业务。

  从业务角度可以分为三类:交易处理业务、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办理各种经营类电子商务、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也就是EDI经营许可证,是一种把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的业务。

  未经省通信管理局/工信部审批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互联网交易处理业务、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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