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2、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2009年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四)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五)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六)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七)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九)《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十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企业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十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关于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的规定: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