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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包代办出租北京第三方库房冷库办公室,代办北京医疗器械公司注册

发布时间:2023-11-22 11:02  点击: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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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除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以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于提供医疗器械贮存服务的库房使用总面积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可以设置多个分库房,其中主库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分库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并-9-具备与业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

(二)具备现代物流储运设施设备;

(三)具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至少应当包括仓库管理系统、运输管理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提供医疗器械冷链运输服务的,还应当配备冷链运输管理系统。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对医疗器械的贮存、运输全过程质量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控制,对相关数据可进行收集、记录、查询。数据采集应完整、及时、准确,并可制作相关统计报表。具有与委托企业实时同步电子数据的功能,可实现贮存、运输全过程的追溯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运输贮存的,委托企业应当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可根据经营品种及规模委托不同的企业提供服务,并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的库房地址中标注受托企业名称及其仓库地址。

对于已中止委托的或委托协议到期未延续的,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应当于30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贮存条件应当与委托贮存品种的条件相匹配,且不得接受其他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委托。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自行开展运输服务的,应当在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实现医疗器械运输全过程质量可控、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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