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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简易注销

发布时间:2023-11-22 17:29  点击:7次

适用税务登记简易注销登记的对象:




(一)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发生涉税事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




1、登记状态为开业、迁入、筹建期;




2、未领购发票且未代开过发票或申请注销前虽领购过发票但已按规定进行缴销;




3、不存在未处理的违法违章记录;




4、自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至申请注销期间,均为零申报或未达小微企业起征点的;




5、无其它未办结事项。




未发生涉税事宜是指未领购发票且无税(费)种认定或税(费)种纳税期限全部为‘次’的纳税人。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适用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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