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劳务派遣公司 禅城劳务公司 禅城派遣公司《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应按照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定处理。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业务外包过程中如果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那么就有可能存在承包方为用人单位,发包方为用工单位的情形。即于上述两种不同的用工模式,在业务外包的情形下判断劳动关系时极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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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2 17:58 点击: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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