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牙膏的特殊要求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自2023年5月1日后生产或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必须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小金盾”不是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仅说明该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非儿童化妆品则不得标注。进口儿童牙膏应按要求予以标注。
儿童牙膏还应按照儿童化妆品的要求,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儿童牙膏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牙膏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人的名称、地址、;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产品名称信息;
(四)产品配方;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