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证转口贸易业务具有真实合理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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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在货物贸易中,获得的利润是每吨10元人民币;再加上45天左右的资金使用权,便是这种贸易结构的全部收益。
4. 出口业务变成的转口
反过来,浙江公司从北方钢厂购买钢铁,再出口到越南,本来是一笔内贸+出口业务,现在浙江公司要做成转口如下图5:
浙江公司的香港平台先从北方钢厂采购钢铁。对于北方钢厂来说,这是一笔出口业务。浙江公司从香港平台进口,再出口到越南,这是一笔转口贸易。货物从钢厂直接运到越南,资金从越南到钢厂,走了一个N字。
浙江公司为什么要这样拐弯抹角?其中也有奥妙。
首先,钢厂的报价分两种,内贸价和外贸价。因为外贸有出口退税,所以外贸价低于内贸价。所以,浙江公司选择让香港平台从钢厂进口。钢厂还有一个讲究,如果是内贸生意,就需要买家支付预付款;如果是外贸生意,只要从境外开立信用证过来就可以,无需预付款。因此,浙江公司选择让香港平台开证给钢厂。
其次,浙江公司用人民币从国内钢厂购买钢铁,出口到越南收取的却是美元,这里面就有一个汇率风险。现在选择转口贸易,全流程就可以用美元结算,避免了汇率风险。
再次,香港平台的贸易量因此做大了。
二、转口贸易的风险案例
1. 跑路引发的信用风险
转口贸易,实务中以先收后支为主。比如买货时,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到期付款。卖货时,即期收款。这笔即期收款沉淀在转口企业手中,可使用期限在70天左右。
理论上讲,这笔钱应该放在企业的账户上,等信用证到期,对外支付。实际上,这笔钱有没有可能被挪用?有没有可能被人携带出逃?
事实上这样的事已经发生过了。
转口贸易企业A的一个业务员,将卖货所得资金席卷一空,潜逃境外。这家企业是轻资产贸易企业,本没有多少家底,根本没有能力来支付未到期的、总额将近1亿人民币的多个信用证项下货款。当初银行发放授信时为这家企业担保的公司也是自身难保,无力代偿。
于是,开证行不得不在信用证项下垫款支付。同时,企业A欠开证行近1亿人民币。
此时,企业A能到法院申请止付令吗?
经查,此笔转口贸易背景真实,企业A已经收到货物,已经转卖完成,并且收到货款。企业A并没有受到欺诈,怎么去申请止付?
即使申请人去法院申请到了止付令,那有如何?受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贸易背景真实不虚。受益人此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项下的议付。此时的议付银行是善意第三方,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开证行无论收到止付令与否,都要向议付行付款。
企业A还在,业务员的逃之夭夭,让企业A背上了巨额债务。内部管理之混乱可想而知。
开证行有了巨额垫款,需重新检讨当初的客户准入是否出了问题。同时,对于该企业资金流的管控,是否流于形式?
印花税应按照购销合同项目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中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对于印花税应税范围内的合同,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缴纳印花税。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因此,进行转口贸易签订的购销合同应该在使用时按照万分之三的税率进行贴花。
(一) 转口贸易的外汇处理
收取与支付货物款项,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收汇与付汇,也可以按跨境人民币的规定收取人民币。外管方面,不需额外办理备案。
1. 转口贸易可直接办理收付汇
企业保证转口贸易业务具有真实合理的交易,并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可按规定直接在银行申报办理付汇及收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和《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汇综发[2013]94号)规定,企业的贸易(含转口贸易)收付款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进出口或生产经营交易基础,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利用银行信用办理跨境收支业务,并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可直接在银行申报收付汇。
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问答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转卖业务的保税区企业,主要有两类业务:一类是货物在境外未进出我国关境、仅货物所有权转手的交易;一类是货物存放在境内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交易。相应的跨境资金收付,分别申报在转口贸易和一般货物贸易项下。但是,近期甲公司办理跨境资金收付业务时,银行却告知其申报错误,请问甲公司相关业务应该如何申报?
答:……⑵对于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但货物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转移的交易,即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其对应的涉外资金收付应申报为“离岸转手买卖”(122010)。
经常项目类问答:
(六)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含结售汇,下同),银行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核?
答: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转卖等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对提单正本(复印件)、合同、发票(电子单证)、货权凭证等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有关交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切实防范虚构贸易与外汇收支风险。
2. 转口贸易可以用人民币结算
企业进行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按照上述规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即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二) 转口贸易需注意的问题
1. 对外贸易经营者需备案登记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应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方可进行进出口贸易及转口贸易。
2. 转口贸易收支规模较大时及时说明情况
企业如果存在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者转口贸易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远期贸易融资规模较大且比例偏高、具有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等情况的,外汇局会向其发送《风险提示函》,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
如果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件印发)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