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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险公估备案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3-12-13 17:22  点击:1次

专业代办全国各地区保险公估备案----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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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四、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如果股份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五、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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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


深圳市锦泰丰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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