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上海分公司注册登记的详细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一、审批项目:
- 分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分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三、审批机关: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四、申请条件:
-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公司。
五、提交材料目录:
1.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
4.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5.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审批时限: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