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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场外期权条件

发布时间:2023-12-13 22:21  点击:5次

一、场外期权交易原理

1.进行询价:买方向机构进行询价,商讨期权的标的资产、行权价格、到期日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场外期权合约。

2.交易场外:由于场外期权不在交易所进行,合约的交易和交割直接由买卖双方完成,没有中央结算机构。

3.自定义条款:跟场内期权交易方式不同,场外期权合约可以根据双方需求自定义交易的条款,如行权方式、行权日等,使得合约更加灵活和个性化。


二、场外期权履约

1 、买卖双方都可以通过对冲的方式实施履约。

2 、买方也可以将期权转换为标的资产的方式履约。

3 、任何期权到期不用,自动失效。如果期权是虚值,期权买方就不会行使期权,直到到期任期权失效。这样,期权买方只是损失所交的权利金。

总结,场外期权合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个性化选择的机会,但同时也需要注意期权的风险。


三、与场内期权相比,场外期权具有如下特点:

合约非标准化;

交易品种多样、形式灵活、规模巨大;

交易对手机构化;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较大。

准入门槛


四、外期权准入门槛如下:

法人(532条件)——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产品(525条件)——产品管理人近1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产品管理人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条件:

1、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2、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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