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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许可证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14 08:32  点击:5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 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 息等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重要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6 号,第十二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并商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偿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已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四)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第十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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