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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最新审批条件

发布时间:2023-12-14 15:46  点击:4次

一、哪些业务需要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1、医疗器械信息展示

2、药品信息展示

3、医疗器械自营

4、医疗器械经营销售平台

5、非处方药销售平台

6、药品(非处方药)销售

二、申办要求: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本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三、申报材料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2、网站域名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手机号,邮箱,固定电话;联系人手机号,邮箱;

4、网站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手机号,邮箱;

5、服务器托管协议、托管商IDC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两名以上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7、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批件;

四、相关政策法规

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292号修订)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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