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如果“一般贸易”进口,企业将面临上述诸多风险,细思极恐!应该怎么办?建议如下:
1、 原“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运,其本质是销售退回,前述124号署令只是强调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的条件,反言之,如果超1年或没有质检报告等原因,只是不满足免税条件,但不能改变其货物销售退回的本质,强令企业“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是没有道理的。正确做法是贸易方式仍是“退运货物”,征免栏“照章征税”即可。
2、 作为企业来讲,退运前应综合考虑124号署令有关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的条件,如果达不到,就不要再去税务局开具《已补税(未退税)征明》;对于海关而言,如果对于企业的退运进口照章征税,也就不应该再要求企业提供《已补税(未退税)征明》。
因此,如遇案例所述情形,可与海关深度沟通,事不争不明,基于合规基础上的争论,还是要有刨根问底的精神才好。
当然,对于存质量问题的出口货物,退运未必是唯一选择,放弃、折扣、补货、换货、修理等,都有可能形成可选方案,后续我们会逐一分析,欢迎关注
服务案例展示:
1、一般贸易性质工厂“转厂”给手册加工贸易企业
A工厂是液晶显示屏生产商,销售液晶屏给液晶电视生产商B工厂。A工厂是一般制造企业,不是加工贸易企业,但A工厂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可以将产品出口。B工厂要求A工厂转厂,此时A工厂将产品出口到我司海关监管仓库,B工厂用手册报关进口。A工厂出口后凭报关单退税联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
2、 加工贸易工厂“转厂”加工贸易工厂,隶属不同的主管海关
汕头某覆铜板生产商C企业,是加工贸易企业,其客户是东莞几家大型家电生产厂家。如果做直接转厂,C企业不能够向税务局申请退税。为了减少生产成本,向税务局申请退税,C企业在其汕头主管海关报关转关到海关监管区我司仓库,我司再转关到东莞C企业的客户,这样C企业即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又可以送货上门。
东莞M公司和深圳F公司都是加工贸易企业,东莞M公司生产电子配件,在东莞办理出口转关到海关监管区操作,实现出口核销操作;而深圳F公司则以手册在海关监管区申报进口操作,实现转厂、交货的目的。
3、出口转内销模式“转厂”,加工贸易企业交货给国内一般贸易性质客户
国内加工贸易工厂Q生产的成品,是需要出口核销,卖给国外客户,但国内一般贸易性质的K公司需要购买Q公司的产品,因为两家工厂无法国内交货。则,加工贸易工厂Q公司将生产的产品以手册出口到海关监管区,而一般贸易工厂K公司则根据生产的计划与进展, 定时分批征税报关进口。
此贸易交货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加贸工厂保证外销的同时,也能实现内销;K公司根据生产计划,分批次报关进口,解决资金积压问题。
4、企业之间的加贸手册料件不能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进行结转,可通过到出口加工区进行报关进出置换,达到企业间不会出现“串料”、数据平衡的情况。